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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作客西南会客厅全程实录 [陈有西按]想不到我应邀参加了一次网上对话会,会引起朋友们这样多的担心和怀疑。重庆这一年中真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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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进步不能靠恩赐,也不能靠机遇,它是深思熟虑的行动和顽强不息的奋争,推动法治建设的是一次次理性负责的公民运动,律师在这样的运动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浙江警察学院兼职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省作家协会作家。浙江大学(杭州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作为律师,他成功管理着浙江省第一家京衡律师集团,办理了大量有影响的案件,业务范围涉及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和公司并购、建筑房地产、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香港上市、重大行政诉讼和集团评讼。被评为杭州市中介服务业标兵、2007年获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近年在中央党校《学习时报》等报刊发表司法改革系列文章20多篇,在浙江法制报、深圳晶报开设“有西说法”“名家说法”专栏四年。在《中国法学》、《中国审判》等刊发表许多有影响的论文。已经出版《变革时代的法律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概论》、《定罪量刑指南》、《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法》等专著、合著10本。是一位学术和实务兼长的学者型律师。============版权声明:《陈有西学术网》署名陈有西的原创文章禁止中外印刷媒体未经作者许可的转载和汇编。允许数字网络媒体的善意转载,应当注明出处或网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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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惊奇:难怪49年前很多热血青年奔赴延安 新华日报四十年代社论集目录 目 录 没有民主,一切只是粉饰 民主主义是生命的活力…………………………………………8 没有民主一切只是粉饰……………………………………..11 “中国的缺点就是缺乏民主 应在所有领域贯彻民主”………………………….12 民主第一……………………………………………….………14 中国要求的只是民主………………………………………….16 要真民主才能解决问题……………………………………….17 我们要看货色………………………………………….………19 是不是代用品呢?…………………………………………...20 不是空喊民主………………………………………………….22 民主与诚实…………………………………………………….24 不能因国民程度不高而拒绝民主 应用民主政治教育人民提高人民………………….26 “我们相信着、并且实行着民主”………………………….28 强大而民主…………………………………………………….29 民主与国情…………………………………………………….31 诸葛亮与阿斗…………………………………………….……33 民主的真义……………………………………………….……35 实现自由是“不切实际”吗?……………………………...37 民主精神……………………………………………………….40 有人民自由才有国家自由…………………………………..42 民主的才是合法的…………………………………………..44 民主是发展生产的暧室……………………………………..47 自由不是专卖品……………………………………………..49 “人民真有发言权的国家才是真民国”…………….…….50 科学、民主,继续前进 --鲁迅先生逝世六周年纪念.…………………...52 中国需要“变”……………………………………………..54 一切光荣归于民主…………………………………………..55 争民主是全国人民的事情 让人民思想!民主最大的危机就在你的冷淡…………………60 争民主是全国人民的事情…………………………………….64 为民主拚命…………………………………………………….67 工程师和民主………………………………………………….68 关心政治•改良政治………………………………………….69 民主主义的利刃 论英美的民主精神…………………………………………….70 象征民主自由的日子………………………………………….73 民主颂--献给美国的独立纪念日…………….……………76 美国独立日--自由民主的伟大斗争节日………………….78 纪念杰斐逊先生……………………………………………….82 真实的民主战士……………………………………………….84 民主主义的利刃 --美国的民主传统………………………87 为了人类……………………………………………………….88 “ 每一个在中国的美国兵都应当成为民主的活广告” --1944年毛泽东与谢伟思等人的谈话……………90 中美两国是天然的盟友 --1944年毛泽东与谢伟思等人的谈话…………92 我们并不害怕民主的美国的影响,我们欢迎它 --1944年毛泽东与谢伟思等人的谈话………………93 华莱士先生的伟论: 中国人民早就有实行民主政治的准备…………….96 罗斯福的广播演说:四大自由……………………………….99 东西不同论(二则)……………………………………....102 延安印象记:共产党对美国的友谊是真诚的……………..103 加强中美人民的合作……………………………………….105 美国人民的理想与民主精神………………………………..107 让思想冲破牢笼 驳“灌输”理论……………………………………………...112 奴隶的语言…………………………………………………..115 读书与自由…………………………………………………..117 论“天真无邪”……………………………………………..119 沙漠化的愿望………………………………………………..121 文艺必须争取民主,只有民主才能保证创作自由………..126 言论自由与民主…………………………………………….128 新闻自由--民主的基础………………………………….129 报纸应革除专制主义者不许人民说话 和造谣欺骗人民的歪风……………………………135 为笔的解放而斗争--“九一”记者节所感……………..138 言论自由:新闻事业的活力之源…………………………..140 记者风格:威武不屈、秉笔直书!………………………….142 要为真理而斗争……………………………………………..145 民主主义的剑…………………………………………………147 出版法应是民间出版事业的自由保障书……………………148 救救出版业和读书人…………………………………………150 以出版自由繁荣出版业: 解除精神匮乏的不二法门…………………………151 论学术自由…………………………………………..………154 奖励自由研究………………………………………………...157 论学术思想的自由问题……………………………………...160 中国需要真正的普选 人民文化水平低,就不能实行民选吗?………………………167 论选举权………………………………………………………170 竞选……………………………………………………………174 民主一日不实现,中国学生运动一日不停止 学校要做民主的堡垒…………………………………………176 斥“人格教育”………………………………………………179 纪念“五四”,贯彻为民主自由的斗争……………………183 民主和自由新论………………………………………………186 争取自由解放的中国学生……………………………………189 “民主一日不实现, 中国学生运动一日不停止”…………………….192 睽睽众目岂容狡辩 , 屠杀学生罪责难逃………………195 中国统治者的“进步”…………………………………….199 为死难学生呼吁………………………………………………200 德国纵火案和昆明惨案………………………………………201 人民是骗不了的………………………………………………202 反动派也该想一想:人民岂可轻侮…………………………203 希特勒的法宝应该收起了……………………………………204 青年教育与思想问题 (节录)………………………………206 美国的教育和民主………………………………………………215 目前青年运动的主要任务是争取民主…………………………218 重视青年…………………………………………………………220 中国私人资本主义必须得到 广泛、自由发展的机会 只有解放区才能真正发展私人资本主义…………………...221 战争结束后,私人资本必须得到 广泛、自由发展的机会 --1944年 7月14日毛泽东答根舍•斯坦因问………………225 “中国人民都不准备实行社会主义, 谈论立即实行社会 主义就是‘反对革命’, 试图付之实行就是自取灭亡” -- 1944年毛泽东与谢伟思等人的谈话………………………226 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不可分………………………………229 天赋人权 不可侵犯 切实保障人民权利……………………………………………238 保障人权……………………………………………………241 平民人身自由是政治民主的标尺…………………………242 保障人民自由的开端………………………………………244 人民基本民主权利的保障 -- 论张君励先生的建议案……………………247 集会结社自由的实现………………………………………249 人民自由又遭损害,内政部颁限制游行法 --在“呈报”、“审查”的一串规定下 人民游行已无自由可言…………………………………253 快释放政治犯…………………………………………………254 法治与人权……………………………………………………255 一党独裁,遍地是灾! 一党独裁,遍地是灾!…………………………………………259 结束一党治国才有民主可言…………………………………262 中国共产党不是苏联那样的共产党 不会模仿苏联的社会和政治制度 --1944年毛泽东与福尔曼的谈话……………263 “共产党员只有与党外人士民主合作的义务 而无排斥一切垄断一切的权利”…………………266 新民主主义的宪政…………………………………………269 一党专政是反民主的, 共产党绝不搞一党专政………………………275 中国共产党彻底实践坚持民主 政治、反对一党专政的诺言………………………279 三三制的实质:政权共享……………………………………280 全民民主优于阶级民主:以三三制为例……………………284 三三制:一党专政的天敌……………………………………286 政权开放才有利于党的领导…………………………………289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1945年7月毛泽东与黄炎培的谈话……………293 党不能对政府下命令…………………………………………294 政党本身不是权力机关, 不能凌驾于群众和政府之上………………………295 民主的正轨:毫无保留条件地还政于民……………………301 政府的权威,不是建筑在群众的畏 惧上,而是建筑在群众的信任上…………………304 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305 谁使中国不能安定?专制政府! 谁使中国不能安定?…………………………………………307 合法的罪恶…………………………………………………311 民不畏死…………………………………………………316 人权和观瞻………………………………………………318 论无耻主义………………………………………………319 风气•秩序•容忍………………………………………321 “黑 名 单”……………………………………………323 希特勒的“民意”………………………………………325 “守法精神不够”论……………………………………326 奴才见解…………………………………………………327 今 与 昔……………………………………………………331 世界民主大家庭的家法适用于中国 全世界民主大家庭的家法适用于中国……………………333 国际民主与国内民主不要分割……………………………336 言论思想自由和国际文化交流……………………………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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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正在直播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卫平 在北京理工大学主讲《中国语境下的司法与政治》讲座,点评人徐昕等。http://w.jcrb.com/TXusF
这个西政会客厅注册了也进不去啊 强烈要求发万把个名额让大伙也进去瞧瞧 我的注册名:anleio
李庄案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 ----杨金柱十四评重庆匿名博客评论和留言 重庆五毛在我的博客上留下大是关于李庄的评论和留言,并用李庄的下场来警告我和朱明勇律师。 李庄案件是“铁案”还是“冤案”? 李庄案二审宣判以后,薄熙来书记于2010年3月6日在人大会上发表讲话。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于2010年3月11日在人大会上发表讲话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司法部2010年3月18日向全国律师发出通知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 非常巧合的是,金柱律师于2010年3月11日在网上发表为李庄翻案的第一篇文章《薄书记,我还是有点大惊小怪》。此后,金柱连续撰文近10万字为李庄翻案,认为李庄无罪。 本文不详细阐述李庄无罪。有关李庄无罪的文章,恭请网友们去阅读我在网上的近10万字,并特别推荐网友们去阅读两篇文章:原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的《李庄案法理研判》、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的《李庄案的法理和论理反省》。 为什么说李庄案件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请听金柱律师一一道来。 一、中青报捏造事实丑化李庄,使李庄一开始就受到全国传媒的愤怒声讨,此乃李庄冤之一也。 李庄于2009年12月12日下午被抓,中青报于12月14日发出奇文《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金柱律师对中青报发文速度之快佩服得六体投地! 中青报记者郑琳、庄庆鸿完全丧失了一个媒体人的职业操守,在没有采访李庄、没有采访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单凭重庆警方的一面之词,捏造事实丑化李庄。 中青报奇文捏造三个事实成功地将李庄丑化成一个为了捞钱而教唆龚刚模翻供的“黑心律师”,使李庄在不能自辩的情况下陷入全国媒体愤怒声讨的深渊。 中青报奇文捏造的三个事实为: 1、敲诈委托人高达245万金钱,并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使其受“第二次伤害”; 2、声称要组织“跨区捞人队”收钱捞人(即运用“潜规则”帮被告脱罪); 3、曾在重庆向北京的同行发短信说“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金柱律师在此质问中青报“名记”郑琳、庄庆鸿三个问题: 1、李庄收费150万元包括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得清清楚楚,150万元全部进入康达事务所的帐号。两位“名记”只要去康达所一问即可查清事实。金柱律师请问两位“名记”:你们说李庄敲诈委托人245万的证据何在?你们说李庄和委托人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的证据何在? 2、金柱请问两位“名记”:李庄在何时何地和何人说过要组织“跨区捞人队”去重庆收钱捞人?李庄是否组织了“跨区捞人队”去重庆收钱捞人?证据何在? 3、金柱请问两位“名记”:李庄在重庆什么时候向北京的哪一位律师同行发出“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八字短信?证据何在? 中青报两位“名记”捏造事实丑化李庄,成为全国媒体愤怒声讨李庄的罪魁祸首,严重侵犯了李庄的名誉权。李庄明年重获自由以后,我将建议李庄第一件事就是起诉中青报和两位“名记”名誉侵权,让历史恢复其本来面目。 二、李庄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的重庆警察发生激烈争吵,这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不被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所肯定此乃李庄冤之二也。 朱明勇律师最近公布的录音资料显示:2009年11月24日下午,李庄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坚决不同意重庆警察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与重庆警察发生了激烈争吵。 众所周知,重庆打黑不准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这实际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得到律师帮助的法定权利,从程序上已经丧失了正义。但重庆警察的强悍无比不仅如此,而是不准律师在审判阶段单独会见被告人,非要陪同不可!金柱静夜思之:重庆警察何以有权“无法无天”到这个程序! 无论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也无论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都不允许警察陪同会见,哪怕是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也是如此。用陈有西律师的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就应该是:“风能陪同、雨能陪同、警察不能陪同!” 重庆警察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彻底剥开了重庆打黑程序正义的遮羞布,使之赤裸裸地暴露在国人面前。面对如此铁的事实,重庆市的主要党政领导人直至最近都还在反复强调重庆打黑的程序正义性。金柱律师非常纳闷:为什么重庆市的领导人在铁的事实面前没有认错的勇气?难道在铁的事实面前认错有损政治家的风范? 金柱律师非常奇怪: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为什么不肯定李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这是让中国17万律师多么寒心的一件事情!如果中国17万律师都为了“自保”而允许警察在审判阶段陪同会见被告人,中国律师还能够称其为律师吗? 三、李庄因自己的当事人举报“眨眼”教唆获罪,成为中国有史以来获“眨眼罪”的第一人,此乃李庄冤之三也。 金柱律师于2010年3月17日发表《我为李庄因“眨眼睛”获罪而纳闷》、3月18日发表博文《李庄即使“教唆”龚刚模事实成立,也不构成伪证罪》、《李庄没有采取明示和暗示的方式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2010年7月17日发表《“眨眼门”———中国律师心中永远的痛》,上述文章已详细阐述了李庄不构成“眨眼罪”,本文不再赘述。 金柱特别纳闷的是: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没有李庄“眨眼”教唆的事实认定,而重庆市第一中院的三位法官却堂而皇之地在共和国的判决书上白纸黑字记载着李庄“眨眼”教唆的“罪恶”,开创了中国几千年历史上第一个“眨眼罪”的范例,成为世界级的一个司法笑话!金柱在此不是不尊重司法权威,而是“眨眼”获罪的重庆司法权威无法使金柱去尊重。因为“眨眼”获罪是反人类的行为。如果重庆以金柱律师不尊重司法权威而请我去跨省“喝茶”,只要金柱不被躲猫猫,则一定要把官司打到联合国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21世纪的刑事判决书上竟赫然写着“眨眼”获罪,与汉代的“腹诽”罪和宋代的“莫须有”罪等驾齐驱,使该判决书上鲜红的国微蒙羞,李庄焉得不冤! 四、十佳公诉人幺宁在庄严的法庭上爆料李庄嫖娼,21世纪的重庆刑事法庭象中世纪欧洲那样对李庄进行道德审判,此乃李庄冤之四也。 金柱律师在狗屁十三评《重庆打黑不应该污名化中国律师》中指出:十佳公诉人幺宁在2009年12月30日的法庭庭审最后十分钟爆料李庄嫖娼,是对李庄的污名化,并恭请幺宁和重庆警方对四个问题做出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金柱特别纳闷:戴着“十佳公诉人”光环的幺宁,作为重庆公诉人的形象代表,应该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应该知道在法庭上所说的“法言法语”是怎么回事、应该知道中世纪欧洲的道德审判是怎么回事,但幺宁的“嫖娼”爆料使金柱律师大跌眼镜。重庆的十佳公诉人的法律素养如此,金柱又夫复何言、只好而已而已! 金柱在此要质问十佳公诉人幺宁以下问题: 即使李庄嫖娼属实,又与2009年12月30日的庭审有何干系?当日的庭审是审理李庄的伪证罪还是审理李庄的嫖娼罪?是哪一位老师教育幺宁可以在刑事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道德审判? 李庄明年重获自由之后,金柱律师将建议李庄做的第二件事情就是起诉幺宁名誉侵权。金柱律师还将毛遂自荐,免费担任李庄的代理人。只要李庄同意,金柱律师将十分乐意在重庆法庭上见识见识十佳公诉人幺宁的法律素养,领教领教十佳公诉人幺宁的法庭风采! 五、重庆中院没有查清李庄是在哪一次会见“教唆”龚刚模翻供,即判李庄有罪,此乃李庄冤之五也。 金柱律师于2010年4月13日致信重庆市检察院余敏检察长《杨金柱律师建议重庆市检察院对李庄案提出抗诉》、2010年5月15日第三次致信重庆市高院钱锋院长《杨金柱律师第三次建议重庆市高级法院对李庄案提审 》,指出李庄案二审判决书没有查清李庄是在哪一次会见时教唆龚刚模翻供的,现将原文摘录如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项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是判决李庄有罪的先决条件。但李庄案的二审判决却没有查清李庄案的以下基本事实: 1、二审判决没有查清李庄是第一次会见(11月24日)还是第二次会见(11月26日)“教唆”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 如前所述二审判决的证据认定部分确认了龚刚模、龚云飞、龚刚华三人的证言,即李庄是在2009年11月24日第一次会见时“教唆”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 但二审判决又同时确认了马晓军、吴家友二人的证言,即李庄是在2009年11月26日第二次会见时教唆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 二审判决对上述五人的完全截然相反的彼此矛盾的证言,竟然在同一份判决书中同时进行认定,所以我说这是我二十多年刑事辩护生涯中所见过的最吊诡、最荒唐的证据认定! 由于上述完全矛盾的证据认定,使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中来了一个“无为”而判,对李庄到底是哪一天“教唆”龚刚模避而不谈,干脆来个不予认定。二审判决的这一“暗渡陈仓”之计是对中国律师的嘲弄!是对中国法治的玷污! 幸好李庄案不是杀人案!否则,重庆一中院在没有查清李庄是在何时杀人的情况下即判处李庄死刑,李庄岂不死得太冤! 李庄是第一次(11月24日)会见时“教唆”了龚刚模,还是第二次(11月26日)会见时教唆了龚刚模,或者是两次会见时都“教唆”了龚刚模,这是李庄案二审判决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二审判决的不予认定,“无为而判”真让中国的法律人开了眼界:这就是重庆办理的“铁案”?世界上有如此的铁案?! 这就是重庆法院的“铁案”!李庄焉得不冤?! 六、特别说明。 李庄被冤之处尚多,但有此五冤,足以说明李庄案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 金柱律师此文一发,可能明天又会接到领导的电话。“天不怕、地不怕、就怕领导打电话”,此乃“文革”时期的一个笑话,但金柱律师现在却是真的如此。 但一根筋的湖南蛮子杨金柱已经认准李庄是无罪的,执意要为李庄翻案到底。金柱律师在写完狗屁十八评之后,接着撰写《杨金柱九评重庆打黑之失策》,然后接着撰写《杨金柱九评李庄冤案》,然后去中南海为李庄告御状也!
最新评论
像陈忠林这样睁着眼说瞎话脸都不红的人和他在一起讨论法律问题有意义吗?重庆法律人和学者的名声都被这样的人玷污了。这样的人良心都到那去了,到现在都还在说铁山坪没有刑讯逼供,真为这些人感到羞耻!
陈忠林回复: 关于李庄案的一审我已在会客厅里面做了全面的答复,关于李庄案的二审,我也在本论坛“法治论衡”中提出我的看法,至今我仍然相信我所说的经得住法律和事实的检验。关于李庄案与樊奇航案的关系,转一个我给北京律师黎雄兵的email,供你参考。 黎雄兵律师: 谢谢您转发来的材料。关于樊奇航案的刑讯逼供,我这里只提供我旁听李庄案了解的两个事实,供您参考:(1)龚钢模是樊奇航案的第一被告,遭受的刑讯逼供理应比樊奇航更严重,但是,龚钢模坚称他从来没有承认过控方指控他的主要罪行(龚钢模真是“坚强”?!);(2)二审时,李庄律师高子程与陈有西在龚钢模未出庭作证前与出庭作证后均宣称龚钢模双手腕上有断续的环状伤痕,但在龚钢模出庭作证,二人亲自拿起龚钢模手腕验伤时,却没有提出当庭验伤的问题(是没有辩护经验?是疏忽?)。 相信事实、证据,是为法律人的基本要求,与您共勉吧! 陈有西:曾在陈有西学术网中说过,今天不谈李庄,但是忠林教授这个贴的事实我要说明一下:1、我们提出的对龚验伤,法院已经验出伤痕;我们要求请法医专家当庭作证说明形成原因,法庭没有同意。2、龚有伤已经法院确认,所以龚才会说是在四月份海南旅游刮的,但是我们出了证据,龚被抓时的关进看守时的入监记录,“体表无伤”。您如何解释?这个问题不要说了,我宁愿相信您是旁听这段时间离开法庭没有听到吧。
思想开小差 ━━━━━━━━━━━━━━━━━━━━━━━━━━━━━━━━━━━━━━━━━━ 关于李庄案的一审我已在会客厅里面做了全面的答复,关于李庄案的二审,我也在本论坛“法治论衡”中提出我的看法,至今我仍然相信我所说的经得住法律和事实的检验。关于李庄案与樊奇航案的关系,转一个我给北京律师黎雄兵的email,供你参考。 黎雄兵律师: 谢谢您转发来的材料。关于樊奇航案的刑讯逼供,我这里只提供我旁听李庄案了解的两个事实,供您参考:(1)龚钢模是樊奇航案的第一被告,遭受的刑讯逼供理应比樊奇航更严重,但是,龚钢模坚称他从来没有承认过控方指控他的主要罪行(龚钢模真是“坚强”?!);(2)二审时,李庄律师高子程与陈有西在龚钢模未出庭作证前与出庭作证后均宣称龚钢模双手腕上有断续的环状伤痕,但在龚钢模出庭作证,二人亲自拿起龚钢模手腕验伤时,却没有提出当庭验伤的问题(是没有辩护经验?是疏忽?)。 相信事实、证据,是为法律人的基本要求,与您共勉吧! 祝顺利! 陈忠林 请问有西律师:你怎么看? ━━━━━━━━━━━━━━━━━━━━━━━━━━━━━━━━━━━━━━━━━━ 陈有西:曾在陈有西学术网中说过,今天不谈李庄,但是忠林教授这个贴的事实我要说明一下:1、我们提出的对龚验伤,法院已经验出伤痕;我们要求请法医专家当庭作证说明形成原因,法庭没有同意。2、龚有伤已经法院确认,所以龚才会说是在四月份海南旅游刮的,但是我们出了证据,龚被抓时的关进看守时的入监记录,“体表无伤”。您如何解释?这个问题不要说了,我宁愿相信您是旁听这段时间离开法庭没有听到吧。
中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严打”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十多个专门《决定》,一直在增加死刑。这次修八,是一次历史性的转折。这一修改的重要意义自不待言。其原因,一是几十年来,刑法学界长期研究呼吁起了主要作用;二是中国法学界国际交流的巨大影响;三是死刑收回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受到了直接的压力,以后杀错一个都是最高法院的责任,减少死刑修法的进程加快了;四是我国国民经过三十年的普法影响,逐渐接受了一些现代法治观念,“杀人偿命”等同态复仇观念有了一定的改变。因此,新中国六十年来,我们第一次见到了减少死刑的立法行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完全同意
晚安!好梦!!———周末愉快!
重庆村民在树上住3个多月对抗强拆 被判刑3年 新华网重庆9月3日电(记者朱薇)重庆市奉节县农民陈茂国因不满政府征地安置补偿条件,以在树上搭建窝棚方式居住数月,期间他用高音喇叭鼓动亲属和附近的村民拦车堵路,造成当地交通主干道堵塞数小时……备受关注的重庆“鸟人”拆迁户陈茂国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3日一审宣判,奉节县法院判决其罪名成立,判处陈茂国有期徒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因修建渝宜高速公路奉节县城西连接道工程,奉节县需拆迁朱衣镇陈茂国等270余户农房。随后,绝大多数农户均已与政府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自愿拆迁后,陈茂国认为政府依据有关政策标准计算的39.2万元现金补偿费低,且政府提供的3套共27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未达到其要求,故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和自行拆迁。2008年12月26日,为确保属于公共利益的重点工程顺利实施,陈茂国的房屋被依法强制拆除。 2009年9月1日,陈茂国携带砖头、绳索、农药、高音喇叭、扩音器等物,爬上处于在建高速公路连接道的一颗桉树上搭建窝棚,并在此居住数个多月。同年9月17日和10月25日,陈茂国打电话和用高音喇叭鼓动亲属和附近的村民拦车堵路,其妻沈正兰等人迅速聚集到陈茂国所在桉树旁边的交通干道上,拦住车辆不准通行,随后还不服从赶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的民警指挥,分别导致该主干道交通堵塞近一小时和近四个小时,百余辆机动车辆不能正常通行,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 在庭审中,陈茂国及其辩护人提出,陈茂国没有聚众和堵车的具体行为,其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法院审理认为,陈茂国自己和多名证人均证实其采取电话联系或在树上用喇叭喊话的方式,叫其亲属及附近村民拦堵车辆,被告人陈茂国虽然没有下树堵车的具体行为,但其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并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陈茂国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 早先报道:老人树上住3个月抗强拆被诉聚众扰乱交通罪(图) 重庆“鸟人”陈茂国今日在重庆市奉节县法院受审。此前他以在树上居住三个月对抗自家房屋被强拆而著名,“鸟人”称呼亦是发端于此。2009年11月19日,他被公安局刑事拘留至今,罪名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但据了解,陈茂国今日将被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责。重庆市奉节县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陈茂国聚众堵塞交通,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证据确凿充分”,其家人与辩护律师均对此表示不解。 此前,陈茂国被刑拘即引起广泛关注,舆论普遍倾向于这与其对抗拆迁相关。本次审理是该案第二次开庭,陈茂国及其辩护人将作无罪辩护。首次于5月21日的开庭因被告人申请检察官回避,仅仅持续数分钟便告结束。 “鸟人”的由来 陈茂国是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帽峰村二组村民,在当地开有一家百货商店。2008年12月,他家1200多平方米的房屋被强制拆迁,用来修建渝宜高速公路连接道,在赔付金上与当地政府产生矛盾。 朱衣镇党委书记、朱衣片区新城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泽斌介绍,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陈茂国的1200多平方米房屋应该补偿39万余元,除去抵扣给他们建在新城的3套共270平方米的安居房,实际还应给他们31万余元。 双方为此进行多轮协商未果。2009年8月3日,陈茂国爬上自家一棵15米高的桉树“安营扎寨”。此后的3个半月间,其吃喝拉撒全在空中进行,必备生活用品也用绳子吊上去。 陈的举动随后被人拍照上传并爆红于网络,引发媒体关注,“鸟人”由此得名。2009年11月18日,经过相关人员协调,当地政府答应陈茂国80万元金额的赔偿要求,陈茂国也因此下树“鸟人”生活宣告结束。 下树即被抓 但仅隔数小时,事件进展急转直下。陈茂国下树的当天下午,即被当地警方带走,并于11月19日被刑拘,涉嫌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8日18时左右,三爸正在我家吃晚饭,突然来了十来个没有穿警服的人,他们把他按倒在地后,拖上一辆面包车就开走了。”陈茂国的侄女陈海燕说。 19日上午,当地派出所电话通知陈茂国家人,经奉节县公共安全专家局核实,陈茂国被刑拘。《拘留通知书》上面注明,陈茂国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该局于11月19日1时刑拘,现羁押在奉节县看守所。 此后陈茂国再未与家人见面,家人称,政府补偿80万元的账户也处于冻结状态。 陈家觉得受到了政府的欺骗,其妻沈正兰说,除了补偿资金,“下树后不抓他”亦是当初陈茂国与政府谈判终止“鸟人”生活,从公众关注中消失的条件。 沈玉兰转引奉节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罗启辉的话称,“他曾在大会上当众保证,下树后不会对陈茂国采取强制措施,不会抓他。” 但罗启辉在接受南都记者电话采访时对此不置可否,未回答记者提问。 政府“变脸” 现时,陈茂国曾经搭建的树窝,和新城的建设指挥部,相距不过百米的距离。站在指挥部三楼的天台,便可望见“鸟人”曾经住过3个月的地方。如今,人树两不在。 “陈茂国一家的赔偿要求,始终与政府的标准差异太大。”指挥部相关工作人员说,不抓他,是在他下树前一个多月说的。但是后来,陈茂国上树的性质演变———一有人来,他就拿喇叭喊“冤”,一再漫天要价,他的儿子也曾威胁过指挥部负责人。 在一份由奉节宣传部提供的情况说明上,如此评价陈茂国的作为———为把事情搞大,达到向政府漫天要价的目的,奉节县朱衣镇的陈茂国带上农药和刀具,爬上一棵高约8米的桉树上蜗居,同时用高音喇叭“号召”当地群众抵触拆迁,阻碍高速公路建设施工。 新罪名两字之差 重庆市奉节县检察院起诉书(奉检刑诉2010第124号)称,被告人陈茂国因对拆迁补偿问题对当地政府产生了不满情绪,于2009年9月17日上午和同年10月25日,分别通过喇叭在树上煽动当地村民前来拦车,不准车辆经过,引起附近群众围观,“严重破坏了交通秩序”。 陈茂国的辩护律师熊人勤转述,陈茂国对此异议很大,“他说,我没有要约村民堵路,我在树上只是宣读有关我家房子的事情,这次拆迁涉及200多户村民,是他们觉得不满才出来堵路的。” 该村多位村民表示,陈茂国并不识字,平时口若悬河地背诵的,都是关于征收私有财产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毛主席语录等。 奉节县法院亦认为,陈茂国上树之目的,在于借窝棚之高度,视野之广度,作为对抗工程的瞭望台。 通过其网站该法院对“陈茂国事件”的回应称,“凡施工单位一出工,他就在上面发信号,其家人就赶去堵工;凡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一有行动赶去工地,他就在树上发信号指挥家人撤退隐蔽,弄得施工单位无法正常进行工程作业……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在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的前提下,司法机关不得不采取特殊与果断的措施,于11月18日将其捕获,并以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予以刑事拘留。” 目前,陈家对于陈茂国的审判仍不明就里。陈茂国的辩护律师熊人勤透露,开庭前,他曾前往法院依法调看相关证据,但被告知公诉机关尚未送达,只会在开庭时出示主要证据,“所以,只能在开庭时,我们才能对这个案子作出判断。”(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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