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律师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两日的口供笔录多处雷同
举证阶段,检方先后出示了龚刚模等人的证言。而李庄的辩护律师则指出,龚刚模的证言“取证程序是违法的,内容是虚假的”。律师称,龚刚模2009年12月10日举报了李庄,当天的询问笔录时间是凌晨5时10分,龚刚模一案已经进入审判阶段,警方的侦查已经完毕,为什么警方还在提讯龚刚模?
律师还指出,龚刚模在接受央视采访时称李庄是用“眼神”暗示其承认刑讯逼供,后又称“是李庄让我说受到了刑讯逼供”。记者在查看笔录时发现,龚刚模举报当日的笔录里显示:“他(李庄)问我在审查中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的,还不准吃饭’。”
检方手中有龚刚模2009年12月10日、12日、16日的笔录,而辩护律师并未拿到12日的那份笔录。律师要求检方当庭将12日的口供提交给他们阅览。高子程在庭上发现,检方宣读的龚刚模12日作出的口供,与其手上的16日的口供,有多处雷同之处,连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其间矛盾频出。
“谁知道她读的是不是证言?”
检方继续宣读了李庄的助理律师马晓军的证言节选。因辩护人没有拿到马的证言,他们要求当庭辨认,被检方当庭拒绝并表示“宣读”符合法律规定。
此时,激动的李庄把手指向公诉人:“谁知道她读的是不是证言?她在看《大众电影》!”随即,他作势低头摊开双手,“那我现在宣布,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李庄无罪,建议立即释放。你信吗?”
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律师、龚刚模的另一委托律师吴家友均因李庄案被羁押,但李庄案开庭时,他们二人却仅以证人身份提供了一份书面证人证言。对于证据多来自被“关”人员的口供和证言,证明力无效或不足的问题,两名女检察官一再强调,警方讯问证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均是合法的,证言上有当事人签名和手印,真实有效。“请公诉人告诉我,刑诉法的哪个条款说明了关押证人的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在公诉人宣读其后的证言时,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几乎每次都抛出了这个问题。
“一日三餐跟民警吃的一个样”
检方最后提交的一组证据包括龚刚模在看守所的健康检查登记表、狱医的巡诊记录,以及负责侦查龚刚模案的63专案组干警的证言。这组证据中说明,龚刚模身体健康,未发现体表有外伤。看守民警则称看守所里有热水、空调,犯罪嫌疑人“想洗澡就洗澡”,“一日三餐跟民警吃的一个样”,负责审讯的警员张科的证言称,审讯依法进行,每天白天审7个小时,晚上休息。
不过,辩护人随即提醒检方,“你们是自己给自己挖坑”,根据龚刚模的伤情鉴定,“体表无外伤”首先站不住脚,而讯问笔录上的时间要么是凌晨5点多,要么是凌晨2点多,“晚上不审”的说法不攻自破。
“我嫖宿了谁?是你的朋友吗?”
在庭审最后十分钟,公诉人幺宁突然爆料:“李庄这样一个人,到重庆来,以办案为名,住着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李庄立即进行了当庭抗议:“我嫖宿了谁?是你的朋友吗?姓甚名谁?你把名字说出来。这是对我的公然诽谤。”
庭审第二天,陈有西去江北第二看守所再见了李庄,李庄称龚刚模的亲属确实安排了律师的住宿,多少一天房费他也不知道,他泡过脚,花了75元,“但绝对没有像这位公诉人诽谤的嫖娼,否则注意他的公安早拘留他了”。
李庄案庭审当天,龚案代理人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傅达庆到庭旁听。李庄罪名成立与否,将关系到龚刚模举报立功是否成立。(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