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党[2009]6号
省厅各直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中共云南省律师协会党委律师党员党费交纳标准和办法》(试行)于2009年4月23日经中共云南省律师协会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第一季度的党费请各支部于6月30日前收交到省律师协会党委办公室。
中共云南省律师协会委员会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中共云南省律师协会党委
律师党员党费交纳标准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每个党员的党性和增强组织观念,结合云南律师行业实际,根据中组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8]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缴纳党费的人员范围
律师行业党组织中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组织关系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人员。
二、 党费交纳标准
(一)根据中央组织部《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律师收入情况,确定律师党员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为3000元,并以此为计算基数,按0.5%的比例交纳党费,即每个律师党员每月交纳不低于15元的党费;律师事务所中的非律师党员,按其工资收入确定应交纳的党费数额。
(二)鼓励律师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自愿多交纳党费的,按照中组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 党费交纳办法
(一)正式党员每月向其所在党支部交纳一次党费。
(二)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各党支部每季度填制《云南省律师行业党费缴纳清单》(下载地址:http://www.ynlawyers.org/upload/50/file/dfjnqd.rar)一试两份,向省律师协会党委交纳一次党费。
(三)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四)党员向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五)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一次交几个月的党费,更不允许拖交或漏交党费。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应事先向所在支部组织委员说明情况,委托他人代为交纳,委托代交的党费不得超过3个月。
四、 各州市律师协会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中共云南省律师协会委员会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